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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技师评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6- 07- 15 10: 5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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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市机关事务局工作实际,现制定技师评聘管理办法:
    一、考评原则
    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符合技师考评申报条件的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批准后方可参加技师资格考评。
    技师资格考评的推荐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单位应推荐政治思想好、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高技能的同志参加技师的考评。
    申报技师考评的同志必须符合在本专业工作年限满20年且现仍从事本专业工作,或取得本工种高级工资格证书后在本岗位聘用满3年以上。技师考评推荐工作应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职业资格标准和规定的考评程序。
    经市人事局组织、劳动局培训考核获得的技术等级资格证书予以认可。
    二、聘用原则
    技师岗位实行聘用制,贯彻考评与聘用分开的原则,即技术工人取得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作为聘用的资格条件,是否聘用由单位根据资格条件、岗位设置、聘用指标及对技术工人的本人表现情况确定。要坚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三、岗位设置
    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岗位实行职数限额控制。技师岗位职数原则上按本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15%确定。因技师解聘、退休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充。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设高级技师岗位。
    四、聘用条件
    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聘用技师岗位:
    1、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高中)以上毕业学历,对少数技艺较高、年龄在50岁以上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2、取得本工种高级工资格证书后在本岗位聘用满3年以上;
    3、受聘汽车驾驶技师岗位的人员,同时还须在汽车驾驶岗位上工作满20年,持有A类或B类汽车驾驶执照,安全行车连续5年或累计安全驾驶50万公里以上。
    五、聘用程序
    各单位应以学用一致、用人所长的原则,根据技工的资格条件、设置的岗位、聘用的指标、专业对口等情况,技工竞争上岗,单位择优聘用。拟聘人员需报局人事处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书面的聘用手续,聘用期一般2至3年,从聘用的次月起,兑现相应的工资。
    六、低聘或解聘
    技术工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低聘或解聘:
    1、岗位发生变动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5、其他原因不宜聘用的。
    七、换岗管理
    1、技术工人因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变换岗位的,在相近技术工种之间换岗的,原聘用的技术等级在聘用期内可予保留,聘用期满后应按现工种重新认定;在不同技术工种之间换岗的,原聘用的技术等级在聘用期内可予保留,聘用期满后应按现工种重新参加培训考核,然后根据考核确定的技术等级资格办理聘用手续;
    2、技术工人调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普通工人岗位的,原技术等级岗位工资不予保留,其工资待遇应按新岗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3、在不同单位之间调动的技术工人,由调入单位根据其专业对口、岗位设置、聘用指标等情况,决定是否聘用,并根据聘用情况,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八、工资管理
    1、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待遇的确定,必须以按规定实际聘用岗位为依据,没有被聘用或聘用时不符合相应岗位聘用条件的,均不能兑现工资待遇;
    2、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因被解聘技师岗位的,其工资应就近就低靠入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如恢复聘用原技师岗位的,其工资就近就高靠入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3、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的技术等级岗位发生变动,其新工资待遇从变动的次月起执行;
    4、技术工人技术等级或技师岗位变动后的工资,各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由局人事处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参加技师培训的同志通过考核获得证书后在本单位报销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