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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8- 01- 16 14: 4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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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网站信息发布管理,规范信息采集、保密审查、更新发布机制,促进网站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厅字〔2017〕23号文件的通知》(厅发〔2017〕14号)要求,结合《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电子政务工作制度》、《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密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在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和局网站的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涉密文件,内部文件,涉及非公开事项、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有损国家、省、市和我局形象或将对国家、省、市和局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等,不得在网上发布。
  第四条  根据先审后上原则,实行上网信息审批制度。信息未经审批一律不准发布。
  第五条  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发布、阅读传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省委文件、省政府文件(含以省委办公厅名义、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和市委文件、市政府文件(含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浙江日报、浙江在线、浙江发布等媒体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杭州日报、杭州发布等媒体或杭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第六条  网站信息审核及发布流程如下:
  (一)各处室、单位经办人进行信息拟稿,并根据《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密工作制度》要求,填写《信息公开审查表》;
  (二)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信息内容保密性进行审核,填写《信息公开审查表》;
  (三)各处室、单位将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的信息和《信息公开审查表》报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局办公室。
  (四)局办公室文秘对信息进行二次保密审查,填写《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同时做好各处室、单位报送的信息和《信息公开审查表》的存档工作。
  (五)局办公室文秘将信息和《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报送局办公室主任进行三次审核。
  (六)局办公室主任将通过三次审核的信息和《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交局网络管理员发布和归档。未通过三次审核的信息和《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交局办公室文秘归档。
  (七)发布信息如涉及我局重大举措或突发性事件等,经办公室主任审定,报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正式发布。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未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签,信息不得上报(凡涉及图片信息必须加带文字注释)。
  第八条  各处室、单位可指派1名责任心强、文字水平和业务能力突出的人员兼职信息员。信息员要认真做好信息采集、起草、校对和整理工作,并同时做好信息公开审查表、信息的备案存档工作。
  第九条  各处室、单位报送的信息,需明确标注来源(本处室、单位制发或转载,其中转载需注明转载来源)及需发布的网站版块。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