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制度

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管理办法》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8- 13 08: 5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机关事务局
分享:

各区、县(市)发改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现将修订后《杭州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管理办法》《杭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前发《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管理制度〉等两项制度的通知》(杭机事〔2015〕26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



杭州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的通知》和《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联络员确定和调整

各区、县(市)发改局和市直各单位须确定一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职干部作为节能联络员并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区、县(市)发改局和市直各单位应指导所属各下级管理单位,确定一名专职节能联络员,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建立本系统节能联络员管理网络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各区、县(市)发改局和市直各单位节能联络员如需变更,须在变更前反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二级管理单位节能联络员如需调整,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二、联络员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节能联络员在上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协调督促处(科)室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

(三)分析汇总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等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等工作动态。

(四)提出推进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或者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节水、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按时参加节能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等工作开展情况。

(六)向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汇报节能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和措施。

三、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会议,各区、县(市)发改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节能联络员会议。

(二)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年度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包括传达中央、省、市关于公共机构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等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交流公共机构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等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组织节能业务专业培训。年度会议由全体节能联络员参加。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内容包括公共机构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等工作专题调研;商议工作中重点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临时会议根据需要由部分或者全体联络员参加。

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须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区、县(市)发改局说明原因,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会后要及时了解会议信息,传达落实好会议要求。

四、通报表扬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联络员工作情况,对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杭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检查职责分工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等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发改局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机构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等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各主管单位对所属下级管理单位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照明节电、空调系统节能、节水以及其他方面的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执行能源资源消耗定额或标准情况。

(三)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和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情况。

(四)能源资源消耗计量系统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实施能源资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情况;建立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台账、对能耗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情况以及对能耗实施动态监测情况。

(五)按要求开展能源审计情况,以及能源审计结果运用整改情况。

(六)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主要包括节能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联络员管理网络建立情况;节约用电、用水、用油、用气制度建立情况;节能检查制度、奖惩制度建立情况。

(七)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情况,主要包括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职责和分工、落实岗位责任情况;定期组织培训教育,提升能源管理岗位人员的节能技能等情况。

(八)公务用车节油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维修、保养制度落实情况;车辆日常用油定额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九)公共机构垃圾分类管理情况。

(十)其他节能方面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按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规定和标准情况;安排落实节能资金,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绿色数据中心服务认证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基本方式

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采用日常检查与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检查主要依托公共机构节能监管平台实行用能动态在线监测;集中检查主要包括全面抽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市本级及各区、县(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所属公共机构的集中检查。

对规章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超定额和标准使用能源资源、能耗居高不下、浪费能源被举报以及用能规模(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实施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具体程序

(一)成立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成员不少于两人;对二级公共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其主管部门应派员作为监督检查组成员。

(二)做好准备工作。监督检查前应确定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发出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查阅公共机构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等工作文件、报告、台账、报表、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目标计划、任务分解、完成情况等资料,重点现场查验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核对相关用能数据。

(四)做好监督检查书面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代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检查监督人员应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

(五)反馈监督检查意见。监督检查组现场向被监督检查对象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公共机构下达书面整改意见。

(六)落实整改意见。监督检查组应指导被监督检查单位落实整改意见,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送监督检查组。

(七)做好整理归档工作。将监督检查通知、工作底稿、整改反馈情况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做好情况综合分析和总结工作。

五、监督检查纪律要求

(一)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科学、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二)公共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公共机构弄虚作假、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不按要求落实监督检查整改意见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区、县(市)发改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规定予以通报,并依法依规由相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