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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 2006- 02- 17 14: 4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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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市委办发[2004]86号)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驻外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市属垂直管理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定属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的房屋及其相应土地,包括没收、接收、接管、划拨、国家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管理。凡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垂直管理单位(单位目录附后),其房地产权属纳入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管理(以上由市机关事务局首批实行一级管理);其余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委托各主管部门管理(市机关事务局实行二级管理),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实行统一的权属管理。
    (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1、实行一级管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统一申办,户名统一为“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1)、实行一级管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变更登记至市机关事务局名下。
    (2)、实行一级管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尚未登记的,由市机关事务局进行登记,办证必备资料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若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要提供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及证书;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形成的属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及资料。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房地产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一律更正登记至市机关事务局名下。
    (4)、实行一级管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机关事务局提出申请,市房管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受理和办理。
    2、实行二级管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其权属户名统一登记在各主管部门名下。为便于识别,市房管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附记栏或记事栏中加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二级管理专用章”字样的印鉴,各主管部门要对所管房地产进行普查、建档,负责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将房地产权属资料及使用状况及时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四)国外、境外(口岸)及其他特殊用途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经市机关事务局同意,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自行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五)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处置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若要改变房地产的用途,或将房地产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及其他单位使用的须经市机关事务局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建立健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管理档案,准确登记统计台账,定期复核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七)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办公用房的基建、调配、维修、物业管理及处置等重要决策。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机关事务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席会议负责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局。
    (八)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办法》及其《细则》要求,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其安全完整。
    (九)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采取使用单位自查、市机关事务局组织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核查,并据此及时调整、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档案。核查重点是:
    1、房屋和土地的来源状况。
    2、权属登记状况。
    3、使用管理的情况。
    4、房屋完好情况调查。
    5、每年一次与城建档案馆核对权属变动状况。
    核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12月份完成。对核查中发现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地产,委托房管及国土资源的测绘部门进行测量,形成明晰的房产图和地籍图,做到图、表、卡、证与房地产现状相符。所有的房地产均应登记造册、建立数据库,为日常管理、调配、维修和基本建设规划收集基础数据。
    二、基本建设管理
    (十)市机关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使用需求,编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根据资金和其他条件,有序安排,分步实施。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提出基本建设项目申请,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组织基建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后,将有关建设、权属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其程序为:需求单位申请→联席会议把关论证→职能部门审批→需求单位组织实施→市机关事务局权属登记→需求单位使用。
    (十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建设实行政府采购,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并加强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三、调配和使用管理
    (十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各部门、各单位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已对外出租或被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占用的房地产,经清理后直接纳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统一调配使用管理的范围。
    (十四)市机关事务局根据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和业务需求,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及其附属用房的总面积,并实行动态管理。
    (十五)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拥有所配房地产的使用权,需与市机关事务局签订《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使用协议》。违反《协议》,市机关事务局可视情况收回或重新调配房地产。
    (十六)各部门、各单位对其使用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负有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义务。各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各单位法人代表是房地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落实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房地产使用档案,确保房地产的安全和完整;在核定的范围内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可建议或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并根据所用房地产的完好状况提出年度修缮计划。
    (十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使用逐步推行有偿使用制度。办公用房定额标准以内的租金免交,超标部分办公用房租金,由使用单位自负。
    (十八)企业单位占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原则上应予清退;清退确有困难的,经市机关事务局审核批准,按市场价交纳租金后可继续使用。
    (十九)使用单位因转制等原因需要将所使用的房地产作为资产重组,纳入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运作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国资委办理相应手续。
    (二十)因国家建设需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凡涉及拆迁、产权调换、补偿联建和转让等,相关单位需征得市机关事务局同意,重大事项经报市政府批准后,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法,由市机关事务局与有关方签订相关协议。原使用单位的所用房地产另行安排。
    四、维修管理
    (二十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的房地产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集中办公的由市机关事务局直接管理,分散办公的暂由各使用单位各自管理,维修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二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对所用房地产的质量安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好记载,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市机关事务局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建立维修资料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三)对于集中管理需要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的房屋,由各部门、各单位每年一次提出项目申请,报送市机关事务局。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维修资料数据库,经过鉴定评审,确定维修项目,统一编制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经联席会议制度审定,由市财政局审核落实经费后,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5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按规定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队伍、监理单位、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
    五、物业管理
    (二十四)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工作环境。物业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日常维修养护、水电暖冷设备养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会议等公共性服务、代收代缴等公众代办服务和所要求的特约服务等。
    (二十五)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物业管理,分散办公的暂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待条件成熟后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组织实施。集中办公的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物业管理企业,每年选聘一次。相关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二十六)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结算制度,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改革,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市场服务意识。逐步开放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物业管理市场,全面采用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推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市场化。
    六、附则
    (二十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十八)本细则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市本级首批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垂直管理单位目录 
    一、市本级机关单位:
    1、市委办公厅
    2、市委保密局
    3、市机要局
    4、市纪委(监察局、电教中心)
    5、市委组织部(电教中心)
    6、市委宣传部
    7、市委统战部
    8、市委政法委
    9、市委政研室
    10、市农办
    11、市委台办
    12、市直机关工委
    13、市委老干部局(老年大学、培训中心)
    14、市委610办公室
    15、市委党校(市委讲师团)
    16、市委党史研究室
    17、西泠印社社委会
    18、市文明办
    19、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培训中心)
    20、市政府办公厅
    21、市机关事务局
    22、市计委
    23、市经委
    24、市建委
    25、市旅委
    26、市教育局
    27、市科技局
    28、市民族宗教局
    29、市公安局
    30、市志办
    31、市民政局
    32、市司法局
    33、市财政局(市地税、国资)
    34、市人事局(人才大厦)
    35、市编委办
    36、市劳动保障局(医保、社保、就业局)
    37、市国土资源局
    38、市规划局
    39、市房管局
    4O、市园文局
    41、市交通局
    42、市农业局
    43、市林水局(防汛抗旱指挥部)
    44、市贸易局
    45、市外经贸局
    46、市文化局
    47、市卫生局
    48、市计生委
    49、市审计局
    5O、市环保局
    51、市城管执法局
    52、市广电局
    53、市新闻出版局
    54、市体育局
    55、市统计局
    56、市工商局
    57、市质监局
    58、市药品监管局
    59、市信息办
    60、市外办
    61、市侨办
    62、市法制办
    63、市城管办
    64、市体改办
    65、市人防办
    66、市老龄委
    67、市爱卫办
    68、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69、杭州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70、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
    71、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72、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局)
    73、杭州经济开发区临平园区管委会
    74、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75、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76、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77、市信访局
    78、市物价局
    79、市气象局
    8O、市国税局
    81、市国安局
    82、市供销社
    83、市社科院
    84、市经济规划院
    85、市绿化办
    86、市关工委
    87、市政协办公厅
    88、市法院
    89、市检察院
    90、市政府驻香港办事处
    91、市政府驻纽约办事处
    92、民革市委会
    93、民盟市委会
    94、民建市委会
    95、民进市委会
    96、农工党市委会
    97、致公党市委会
    98、九三学社市委会
    99、市总工会
    100、团市委
    101、市妇联
    102、市文联
    103、市科协
    104、市侨联
    105、市贸促会
    106、市残联
    107、市工商联
    108、市社科联(社科院)
    109、市红十字会
    二、市本级事业单位:
    1、市经合办
    2、市西博办
    3、市钱江新城管委会
    4、市档案局
    5、市农科院6、市经济信息中心
    三、市属垂直管理单位:
    1、市工商局上城分局
    2、市工商局下城分局
    3、市工商局西湖分局
    4、市工商局拱墅分局
    5、市工商局江干分局
    6、市工商局滨江分局
    7、市质监局上城分局
    8、市质监局下城分局
    9、市质监局西湖分局
    10、市质监局拱墅分局
    11、市质监局江干分局
    12、市质监局滨江分局
    13、市规划局上城分局
    14、市规划局下城分局
    15、市规划局西湖分局
    16、市规划局拱墅分局
    17、市规划局江干分局
    18、市规划局滨江分局
    19、市环保局上城分局
    20、市环保局下城分局
    21、市环保局西湖分局
    22、市环保局拱墅分局
    23、市环保局江干分局
    24、市环保局滨江分局
    四、其他在法律上可以确定属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