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临时工管理,根据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局机关及局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临时工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招用临时工的原则
1、各有关处室、单位应从严控制使用临时工。确因工作需要招用临时工的,应优先录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技术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或职业资格证书。
2、招用临时工要注重思想政治素质和行为道德素质,不得招用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二、招用、辞退临时工的程序
1、用人处室、单位说明用工原因(附岗位说明),申请临时工指标,经局人事处审核局领导同意后,报市编办审批招用临时工指标,批准后按程序招用。
2、招用临时工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岗位要求面向社会择优选用。对招用的临时工要进行各种证件的审核,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临时工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在半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任务、规章制度、违约责任、工资福利待遇、交纳社会保险等有关事项。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相关手续,报局人事处备案,报局财务处落实经费,同时填写《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作人员录用备案名册》,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4、临时工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办理有关证件。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收缴各种证件、工具、设备,结清账款,并报局人事处核销名单后,方可离开。同时停止交纳各种社会保险。
三、临时工管理制度
1、各用人处室、单位要专人负责临时工的管理,建立临时工个人档案,放入有关材料。要经常性开展思想道德、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消防安全、保卫保密等方面的教育。了解和掌握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根据情节按级汇报。
2、临时工作人员实行一年一聘制度,劳动合同不能跨年度签,合同期满则自行终止。确因工作需要继续沿用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并办理有关沿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劳动合同续签不得超过三次,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有关部门一份。
3、录用临时工年龄范围:男18周岁至55周岁,女18周岁至45周岁,特殊技术岗位可适当放宽5周岁。
4、临时工待遇:经费财政列支的临时工可根据技术高低、工作量大小确定工资,但工资总量按财政拨款数额,专款专用。工资发放时间为当月28日至次月5日之间。夏季清凉饮料费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其它福利原则上不再享受。工作时间参照正式职工,如有特殊需要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四、临时工的考核:临时工的总结、考核与在职职工同步进行,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下一年度沿用的依据。
局属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企业化沿用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但必须严格执行劳动用工合同制,按时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并将用人情况报局人事处备案。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杭人计〔2004〕479号文件执行。本规定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