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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 01- 20 15: 4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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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预算执行和财务经费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局财务处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最新规定,制订了《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6月12日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局机关预算执行和财务经费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现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最新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对局的各项预算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局机关预算经费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二)局机关预算经费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根据市财政局要求,做好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按照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准确设置会计科目,根据规定程序进行凭证审核录帐、记帐、结帐、记账工作,做报账证、帐帐、帐实、帐表相符。会账表相符务必须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完整,确保局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四)认真行使会计的监督、管理职能,对各项经费做到事前合理预算、事中进度控制、事后准确核算,及时向领导及相关部门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二、预决算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编制年度总预算,处室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所需要的项目经费,并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附项目依据)在预算编制的规定时间内交财务处汇总后,递交财务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无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列支经费。
  (二)财务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将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向分管财务局领导汇报,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三)年终,应按照市财政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
  三、经费支出管理
  (一)局机关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
  1.日常经费及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签字后,最后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2.预算内专项资金使用由处室在每月15日前填报次月用款计划,经处室领导审核后,交财务处汇总。最后由财务处向市财政申请预算项目支出指标。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按照政府采购有挪作他用行。
  (二)出差、考察费用管理
  1.差旅费:按照《杭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杭财行〔2014〕103号)执行。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前填写《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出差审批报销表》经有关领导同意,出差后凭发票及相关凭证按规定审批程序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
  2. 考察费: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控制人员数量、考察时间和经费。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核报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费用支出,报销时附外出考察学习通知。费用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会议、培训费管理
  1. 培训费:根据《杭州市市直机关工作培训费管理规定》(杭财行〔2014〕51号)的要求,各处室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培训。培训费应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并在杭州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中选择定点会议(培训)场所,按规定程序办理培训申报手续,填写会议(培训)联系单。举办处室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场所出具的会议(培训)结算单以及其它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对未经批准、未纳入部门预算和应办未办政府采购手续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培训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2. 会议费:按照《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杭财行〔2014〕96号)执行。严格按开支标准、参会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会议预算经费。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会议(培训)结算单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对未经批准和未列入部门预算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四)“三公”经费管理
  公务接待费用、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意见》的精神,实行中央八项规定缩,规范管理,严格落实“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要求,并且实行分科目单列管理。局机关的三公”经费应控制在预算之内,预算执行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四、资金管理
  (一)银行存款管理
  1.所有收支往来资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公款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款;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银行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
  2.及时进行银行存款的对帐工作,出纳每月银行账户对帐单核对,如发现余额不符,应查明原因;认真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帐项。
  (二)现金管理
  按照市财政的要求,应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原则上以公务卡结算为主,遇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的,财务处应严格按照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现金支出;现金收支必须日清月结,收入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限额,不得白条抵库;私人非公事一律不得借用公款。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