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特制定本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评对象
1.各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2.市直各单位。
二、考评内容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应用情况。
三、考评办法
考评采取自评和考评相结合,量化计分的办法。其中:节能目标占40分、节能措施占45分、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应用占15分。计分标准见附件《杭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以下简称《考核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
四、考评等次
考评共分四个等次。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四个等次,依据计分结果确定各等次。
五、考评程序
(一)自查自评。各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直各单位分别按照《考核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对照自查评分。各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二)集中考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考核评价小组,按照《考核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对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量化打分。随机抽查若干市直机关,考核评价节能工作目标完成、节能措施落实和节能技术改造实施情况。
(三)确定考评等级。依据自评和集中考评情况,按计分结果确定被考评单位的考评等级。考评结果将在全市予以通报。
六、考评奖惩
(一)每年度评选“公共机构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在节能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多次考评不合格或在节能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附件:《杭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