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市级机关因组织调动、部队转业及公开选拔录用在杭无住所的市管领导干部的临时住房,根据《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厅字[2003]13号)的文件精神,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利用现有存量房设立集体宿舍。为规范集体宿舍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市管领导干部集体宿舍实行统一管理有偿使用。宿舍的调配工作在市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实施,由市监察局监督;宿舍的调配、租赁和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二、租赁对象
市管领导干部集体宿舍系临时周转用房。租赁对象为市级机关因组织调动、部队转业及公开选拔录用在杭无住所的市管领导干部(副局级以上含副局)。
三、租赁程序
凡符合租用集体宿舍条件的市管领导干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注意见,经市委组织部和市监察局审核同意,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房源情况提供集体宿舍并签订租赁协议。
四、权利和义务
1、集体宿舍的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协议按月交纳房租,租金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2、集体宿舍的承租人应对房屋及设施负责保管和合理使用。因承租人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3、承租的房屋必须由市管领导干部本人使用,承租人不得将租用的集体宿舍私自转租、转借或擅自留宿无关的外来人员;承租人不得在集体宿舍内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承租人要确保集体宿舍的消防安全。承租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收回集体宿舍的使用权。
4、承租人在使用期间的物业管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自理。
5、承租人若在杭州市区购置了住宅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了住房,必须自觉地在六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自拿到住房钥匙起计时)。逾期不腾退的,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终止租赁关系,收回集体宿舍,并将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和市监察局。
6、如遇情况变化,承租人应服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调整和安排。
五、本办法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