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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1- 26 11: 4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机关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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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各单位: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12月4日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杭州市依法行政相关工作责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全市机关事务管理方面的重要规划、重要政策和重大措施;

(二)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项目;

(三)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因保障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需要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二)对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实施成本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局相关职能处室和局属单位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草案拟订、组织利益相关群体代表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执行实施等工作。

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议题的收集、审核、提交集体讨论和督查工作。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由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如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由局主要负责人确定承办部门。

第七条  承办部门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部门应当与相关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组织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事项涉及其他单位权限的,应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

第八条  承办部门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专家论证。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和专业机构。

第九条  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组织实施。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前,承办部门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说明、所有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意见等相关材料送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承办部门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大决策草案及情况说明;

(二)决策依据;

(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提供社会公众主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按照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进行。与会人员应当发表意见。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其他部门同意或者上级机关批准的,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提出决策意见后,由承办部门负责按程序报送其他部门同意或者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属于最终决定的,除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当通过中国杭州、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必要时,承办部门可以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组织决策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经决策后评估建议停止实施或者暂缓实施、或者建议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七条  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集体讨论决策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或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