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租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原国家计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浙江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3】59号)及《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租赁(含装修)项目制定本办法。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审批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2、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县(市、区)行政中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余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党政机关办公厨房维修改造项目需对资金来源、办公用房布局调剂分别征询财政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收到征询意见函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3、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赁项目管理
1、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省、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赁、置换办公用房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2、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租赁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在报批文件中应明确租赁的地点、规模、租金及入驻编制人员、资金构成等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征询意见的函,先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征询办公用房调剂可能性意见,若无法调剂,在向财政主管部门征询资金来源意见。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收到征询意见函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投资主管部门在综合相关意见后,提出批复意见。
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赁并需装修的项目,对装修部分投资在50万以下的,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赁项目管理,其余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管理。
三、临时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