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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 2023- 05- 30 16: 4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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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直机关举行各类会议、活动的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八项规定等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举办的会议、活动,适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会议主要包括:

(一) 一类大会。省委,省政府召开,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或直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的会议。

(二) 二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省直部门承办,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 三类会议。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召开,各市、县(市、区)对口的负责同志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活动主要包括:

(一) 省委、省政府举办的活动,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举办,省直部门承办的活动。

(二)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协调安排的活动。

(三) 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根据工作需要要受邀请出席活动。

(四) 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举办的全省性活动。

第五条  省直机关举办会议、活动, 应坚持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规模、经费,完善对会议、活动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规范省批程序

第六条 一类会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拟定方案,经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省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

二类会议。省直部门拟定方案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经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三类会议。省直部门召开,各市、县(市、区)对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有该部门拟定方案,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分管同志同意。

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召开的其他系统内会议,须经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并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省直部门处(局)级单位一律不得召开本系统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性会议。

第七条  省委、省政府举办,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举办,省直部门承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大型集体活动,由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方案,经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主要同志批准。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协调安排,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活动,由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方案,经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主要同志批准。

省直部门举办,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活动,由省直部门提出邀请建议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经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主要同志批准。

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自行举办的全省性活动,报报省委,省政府分管同志同意,并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三章   严格审批事项

第八条  省直部门主办的会议、活动,在筹备前应以书面形式按规定程序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或报送备案。内容包括:目的、名称、时间、地点、议程,参加人员及规模,经费来源,拟邀请出席的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等。

第九条 省委、省政府举办的大型会议、活动,主办部门须于举办之日30天前报送总

体方案。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举办,省直部门承办的会议、活动,承办部门须在举办之日20天前提出方案报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举办之日10天前作出答复。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自行举办的会议、活动,须在举办之日10天前按程序报批或备案;需要审批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举办之日5天前作出答复。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精神的会议,按程序及时报批。

    第十条  党委系统的会议、活动,主办部门向省委办公厅报批或备案;政府系统的会议、活动,主办部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批或备案;党委、政府系统联合举行的会议、活动,主办部门同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批或备案。

涉外及涉港、涉澳、涉台的会议、重要活动,主办部门须分别送省外办(省港澳办)、省台办审核后,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  省直部门举办会议、活动,不得直接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报送方案或发函、致信邀请。

 

第四章  切实减少数量

第十二条  省直部门召开,各市、县(市、区)对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各类议事协调机构的会议能与全省性会议合并召开的应合并召开。

总结交流、部署工作且不涉密,或技术上能达到保密要求的全省性会议,一般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能一次性开会传达部署到基层的会议。各市、县(市、区)不在层层开会。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都要严格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一般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加会议。

内容重复、主题不明确、准备不充分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坚决合并,能通过发布文件、现场协调等方式部署的工作一般不安排会议。

第十三条  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在设区市任职的省委常务、副省长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在设区市任职的省委常委、副省长出席上述活动也要从严掌握。

除换届大会或在国际、全国、全省有重要影响的人物外,原则上不安排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参加其他接见活动。

第十四条  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直单位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省委、省政府已经举办的重要大型活动,省直部门不得重复举办同类活动。

 

第五章 从严控制规模

第十五条  一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半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250人以内;二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180人以内;三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150人以内。

第十六条  除兼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以外,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由省直部门自行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活动确需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不得超过规格、超范围邀请,病贴士减少陪会人员。

第十七条  除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会议以外,一般不得要求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可主持召开由分管和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原则上不能替会。

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直部门不得要求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出席会议、活动。

第十八条  省直部门能够单独或联合举办的会议、活动,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举办。

第十九条  减少工作人员数量,一类会议根据会议性质和规模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其他会议、活动的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的15%以内。

 

 

第六章 提高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  举办会议、活动,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把关,做到程序紧凑、主题鲜明、效果明显。

第二十一条  创新会议组织形式,多采取现场会、视频会、座谈会等形式,提倡现场点评、互动交流、脱稿发言。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会议时间。除有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性部署工作的会议不安排分组讨论;视频会议一般控制在2小时以内;各类专题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

第二十三条  着力提高发言质量。提倡讲短话、讲真话、讲管用的话;发言要简明扼要,直陈观点,力戒空话、套话、大话。同一项工作部署只安排一位领导同志讲话。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报名、请假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应按规定时限报名,按要求自觉参加各类会议、活动;无正当理由延期报名的,视情予以通报;确需请假的,须书面向主办单位说明请假原因并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请假。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自觉遵守会场纪律,维护会场秩序,不得处理与会议、活动无关的事物。

 

 

第七章 严格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议、活动应节约开支、反对浪费。经费开支严格按省财政厅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加强会议、活动经费的预算管理和控制,未经批准和未列入部门预算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会议、活动,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会议、活动地点应安排在政府采购的定点场所,或收费低于定点场所的单位内部会场、招待所、培训中心等。现场布置要简洁大方、讲求实用,一般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期间,用餐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一律不上高档菜肴,不上酒,不安排宴请。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发放洗漱用品,不提供高消费的健身娱乐活动。当地与会人员不安排住宿。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各项开支,不得借开会名义变相公费旅游度假,不得安排与主题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发放礼品、礼金、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参与活动。

第三十条  强化对会议、活动经费的审核,严格按政府采购和财政支出管理办法进行开支。费用支出实行谁主办、谁负责,如合并,套开、连续举行的,其经费支出由涉及部门分别承担。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省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加强对会议、活动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

 

第八章  强化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改进工作作风,模范执行会议、活动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每半年及年底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检查情况分别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第三十三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切实履行管理和审核职责,加强对各类会议、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每半年及年底通报执行情况。

建立省直部门会议情况网上公布制度,年中、年末将省直各部门组织的会议情况在有关政党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监察,把执行会议、活动管理有关规定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依据党章、法律规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委托省,市级省直有关部门承办的会议,活动,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活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检察院,以及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