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28/2023-0012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4-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04- 01 14: 4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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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浙江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机关运行保障是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资源等进行统筹安排、优化配置以及进行相应管理监督的行政活动,涵盖机关运行资产、机关运行经费、后勤服务和能源资源节约等事务,是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转和政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政府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部分,机关运行保障现代化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

2022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机关事务工作作出重要批示。9月,省两办印发了关于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相关意见,明确要求“推动出台机关运行保障地方性法规”。11月,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浙江等11个省市开展以机关运行保障管理地方立法为重点的机关事务法治化创新试点。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迅速行动,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浙江省司法厅的大力支持下,组建联合工作专班,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反复修改完善立法草案,积极推进立法工作。2023年9月初,《条例(草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11月24日,《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颁布意义

《条例》的出台,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省委常委会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助力我省法治中国示范区建设的实践成果。《条例》全面贯彻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管理主线,提炼固化了近年来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改革创新成果,是我省第一部专门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为完善我省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破解机关运行保障改革发展瓶颈提供有力的法规制度支撑,为推动我省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机关运行保障现代化先行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条例》的颁布为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全面依法治理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条例》围绕“资产集中统一”“三化融合”“降本增效”“勤俭办事”等,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的资产管理、经费使用、服务保障、资源节约、数字赋能、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弥补了我省机关运行保障领域的立法空白,夯实了机关运行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基础。

(二)《条例》的颁布构建了新时代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四梁八柱”。《条例》立足推进治理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着力解决全省机关运行保障管理体制不够健全、资源配置不够科学、制度标准不够统一等问题,努力构建集中统一、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管理体制,为推进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机关运行保障现代化先行做好顶层设计。

(三)《条例》的颁布固化了浙江机关事务改革发展实践成果。《条例》着力强化机关事务法治化、数字化、标准化、社会化融合发展,充分吸收近年来公车集约化管理、公物仓建设、“公务餐”改革等经验成果,系统性提升固化为制度规定,总结机关事务数字化建设国家试点阶段性成果,专门设置了“数字赋能”章节,彰显浙江特色。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8章43条,包括总则、资产管理、经费使用、服务保障、资源节约、数字赋能、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一)关于总则。一是明确调整对象为机关运行保障以及对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二是明确机关运行保障包含了对机关运行所需资产、经费、服务、资源等要素的统筹管理。三是明确了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四是明确适用对象是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关于资产管理。一是明确机关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机关运行资产管理中的职责划分。二是建立机关运行保障集中统一管理资产指导目录制度。三是要求依法严格控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优化机关事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在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管理中的审批流程。四是建立办公用房使用成本绩效评价机制,规范闲置办公用房利用。五是细化了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集中统一管理工作,要求办公用房等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全额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六是规定了机关运行保障所需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三)关于经费使用。一是对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作了明确。二是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对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的制定和运用作了明确。三是对机关运行保障需求的计划管理、事权财权相统一、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制度等作了规定。

(四)关于服务保障。一是要求推进服务的集约化管理,建立跨系统、跨层级服务共享机制。二是要求推进机关集中办公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并开展集中保障。三是要求制定服务社会化的指导目录和评价标准。四是规定集中办公区域内部安全保卫和应急保障工作机制。五是规定各级机关在确保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推进机关公共设施便民利用。

(五)关于资源节约。一是规定机关节能减排的具体要求,要求使用清洁能源和环保产品,建立机关能源资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推进能耗定额与预算挂钩等。二是规范机关办公区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完善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分类投放、收集。三是要求加强对机关食堂和会议、培训、接待等公务活动用餐的管理,建立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

(六)关于数字赋能。一是明确机关运行保障数字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二是明确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物仓、机关节能数字化建设的具体措施,推进办公用房实行图形化管理、智能化调配,推进公务用车本级统一服务保障机制和异地联动服务保障机制,推广公务拼车、公务用车和高铁等公共交通组合出行等方式,推进机关运行资产公物仓数字化管理。三是推进服务数字化,规定应当运用数字技术科学配置服务资源、推动服务集成、实现一网通办,并规定了“公务餐”改革内容,推广公务出差到机关食堂自行付费用餐等措施。

(七)关于监督管理。一是要求对机关运行保障违法违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二是从服务保障对象监督评议、第三方测评、社会监督等方面,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三是对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责任,以及机关运行违反国家要求和本条例规定进行保障的责任作了规定。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咨询电话:0571-87053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