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28/2020-03972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市机关事务局 发文日期: 2020-10-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10- 30 15: 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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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

现将《全面推行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全面推行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结合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节能管理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法制审核依法规范明确,着力提升节能管理执法监管水平,推进节能管理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确保法定职责得到有效履行,切实保障公共机构合法权益,为推进法治节能管理建设、营造法治化节能管理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二、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做好执法信息的公示及更新维护工作。

(一)强化事前公开。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流程,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二)规范事中公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加强事后公开。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为公共机构节能行政管理执法公示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确保执法信息实时有效。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主要包括检查(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制作指引以及执法规范用语详见附件。各区、县(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参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

(二)规范音像记录。对询问、现场检查、组织听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本系统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标准、目录详见附件。行政执法人员按要求调用音像设备,根据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规范用语,在执法活动中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各区、县(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对照编制或完善本部门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指导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三)严格记录归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逐步形成执法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可靠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积极推进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四)发挥记录作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解决行政争议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法维护执法人员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制度,确保文字、音像记录等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调用规范、合法、有效。对违反规定泄露、故意毁损、随意修改删除执法记录信息,以及不按规定储存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经过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一)明确审核机构。重大执法决定原则上由作出决定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审核。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配足配强法制审核工作力量,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未设立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数量不足的执法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聘请法律顾问等方式,保障法制审核工作正常开展。

(二)明确审核范围。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包括: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执法决定;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审核流程图详见附件)。

(三)明确审核内容。审核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或犯罪,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

(四)明确审核流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及相关证据、法律依据、程序材料、听证笔录复印件等一并送交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机构经书面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制审核书面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后,可再延长5个工作日。审核意见书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意见不一致时,可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研究处理并答复,必要时可征求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意见,或提请办公会议讨论。

(五)明确审核责任。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执法事项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相关人员在法制审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三项制度”有效实施。

(二)强化教育培训。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需组织以法制及执法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通过专家授课、实务研讨、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三项制度”的宣传贯彻,确保全体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执法人员熟悉掌握具体要求,营造推进落实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推行“三项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1: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制作指引.doc

附件2:执法规范用语.doc

附件3: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doc

附件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doc

附件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doc